小区正在实现智能安防

发表时间:2020-02-18 18:51文章来源:易智智能安防公司

最近,我市建议进一步推进城市智能安全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建议,2018年,所有地区应符合这一意见,快速试点至少一个封闭的商业住房社区、重新安置社区、开放社区和试点社区的其他特点。2019年,各地应以试点为样板,全区推进建设,努力完成50%的智能安全社区建设。2020年,根据最新要求和标准,各地区完成了100%的智能安全社区建设。


加强老旧“智能安防小区”改造建设


通过建设围栏(城市围栏、视频围栏)和在主要出入口安装面板和车牌捕捉装置,促进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高度重视住宅物业的主要责任,加强旧开放式住宅区和封闭式住宅区安全技术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升级。


加强小区周界防护装置建设。结合现有的围栏和视频设备,使空白填补和盲视频填补工作,实现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入口、主干道、广场、社区公共区域,采用智能管理系统。构建成小区车辆、人员无障通行,外来车辆、人员闯入报警的防控网络体系;推行智能门禁系统建设。封闭区应采用安装在区主入口和出口的智能门卫系统的施工方式,开放区应采用安装在建筑砌块单元门上的智能门卫系统的施工方式,将安全门卫技术推广到家中。在社区、居民家庭等地区,大力推广报警、录音等家庭安全设备,结合应用安全技术进行社会宣传,提高群众和群众的自我意识。


加强新建“智能安防小区”规范建设


根据社会保障状况、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和安全管理要求,在新住宅小区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和施工。新住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住区建设规划,与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接受,投入使用。安全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江西省新居住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2003年第16期),并符合公安机关智能安全区最新建设标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公安等部门参与制定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实施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不得办理新建筑物的审批备案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房按照标准配套,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当取得和充分考虑公安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绘图检查机构时,在新住宅区的审查中考虑到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不得向公安交付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